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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西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3年山西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山西工程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山西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名称:山西工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681

第六条  学院地址

龙潭校区:太原市新建路131号(邮编:030009)

唐槐校区:太原市小店区西贾北街72号(邮编:030032)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三、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组,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教务部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招生监督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四、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的编制,依据“山西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学院的“十四五”发展规划、往年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发展定位及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学院各类别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数据为准。

五、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六条 学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健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分配专业。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对高考成绩并列的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成绩。

第二十条 对高考进档艺术(美术)类考生,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以文化成绩高低确定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三二转段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山西省教育厅及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相关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与签订相关中专学校共同制定转段考核办法,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后,两校共同考核,考生成绩报山西省考试管理中心审核后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口升学录取执行国家及山西省对口升学招生录取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通风技术与安全管理、煤矿智能开采技术专业建议女生慎报,其它专业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专业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学院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入学体检复查,复查有问题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六、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七、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和《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高等教育专科阶段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国家资助政策;另学院设立“启馨奖学金”、“启航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企业奖学金” ,奖励或资助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勤工助学、困难学生资助、特困生资助等资助政策,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招生咨询部门:教务部

咨询电话:0351-3350580   0351-3350864

学院网址:http://www.sxgcxy.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监督申诉部门:学院纪检(监察)机构 

申诉电话:0351-3350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