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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宁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2023年南宁理工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南宁理工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简介

一、学校代码:13645

二、办学层次:本科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办学类型:普通本科高校

五、学习时限:建筑学专业五年、其余专业四年

六、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16号(南宁东盟校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317号(桂林雁山校区)

七、南宁理工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培养具有现代管理理念、创新创业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三条  南宁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南宁理工学院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本校生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五条  招生计划最终以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学校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总数1% 的计划,用于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六条  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七条  招生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且无传染疾病,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要求。

第九条  美术类专业、建筑学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学校招收新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按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考生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公布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调档(平行志愿按当地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政策最高比例调档);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自愿申请录取到非第一志愿专业的考生,学校可根据整体专业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调剂;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选考科目需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详见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公布通知;学校认定当地省级招办的加、降分政策。

第十二条  对于顺序志愿的投档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平行志愿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录取过程中,相同总分(总成绩+照顾分)的考生,文、理科类均按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序进行录取,即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不含口语成绩)、文科综合;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不含口语成绩)、理科综合;如仍相同,则审核考生档案,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按省级联(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需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达到本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线,并符合本省相关招生要求。我校认可各省投档规则,在各省已投档范围内,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按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需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测试(如我校在生源省市未组织校考,则承认其他本科院校相同专业的校考合格成绩)。录取原则是: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线,并符合本省相关招生要求,各省已投档范围内,按照艺术专业校考成绩(不分文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使用其他本科院校相同专业的校考成绩时,按文化课择优录取。

在录取计划满额时,若专业成绩并列,则依次比较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综合、语文、英语、数学成绩)择优录取。在录取计划未完成时,优先使用相近专业的省级联(统)考成绩择优录取;如果计划仍未完成,则承认其他本科院校相同专业的校考合格成绩,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体育类考生,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体育成绩使用各省、市体育高考成绩,文化分需达到所在省、市体育类本科省控线,按照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如仍相同,则审核考生档案,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五条  学校对有参加非法组织以及有不良诚信记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收费文件规定。其中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艺术设计学、数字媒体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摄影专业29800元/年;土木工程、工程造价、地理信息科学、建筑学(五年)、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网络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学前教育、英语、商务英语、汉语言文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人工智能、网络与新媒体、广告学、智能建造、跨境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24800元/年。

宿舍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费标准为3000—5000元/年。依据桂价费[2013]1号、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住宿学生的宿舍用水、用电数量超过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学校可对超额部分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额定标准:每人每月5吨水,每间宿舍每月20度电;最终收费标准以当年学校官网公示为准。

服务性收费项目(桂价费[2013]1号)学生公寓常温水不收取费用,热水费38元/立方米;借阅图书15天内免费,逾期费0.1元/册/天;正常上课及实训不收取费用,若申请单独使用,上机上网服务费1.5元/时;语音室、琴房使用服务费3元/时;补办学生证、借书证等10元/本;补办校园一卡通30元/卡。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校园卡等储值卡即时支付服务性收费的,退学时学校应将卡里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学生预交的服务性收费,学校应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

代收费项目:教材费依据桂价费[2013]1号,每学年预缴,按实际价格多退少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军训服装费,依据桂价费[2013]1号,按照实际进价收取;体检费、防疫疫苗费检验费、各类报名考试费、依据桂价费[2013]1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学生办理退(转)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还没有实施的,学校应将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已经实施的,学校可不退还预收的代收费。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取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已报到学生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规定:若学生因故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开学前申请退 (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 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85% 计退学费、住宿费; 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 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 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条  为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全日制在校生实行奖助学金制度。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同时,为了锻炼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与工作能力,学校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南宁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宁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南宁理工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失,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网(www.bwgl.cn/bkzsw/),咨询及查询录取相关信息请拨打0771-6031555、6031666、6031777、0773-8998009、8998088、8998018(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将在我校官方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南宁理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经南宁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以南宁理工学院(原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公布的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定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章程由南宁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