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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大庆职业学院高职扩招招生章程

2021年大庆职业学院高职扩招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大庆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扩招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大庆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扩招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大庆职业学院高职扩招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大庆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Daqing Vocational  College

第四条  学校代码:12718。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是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大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专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北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东路7号,

南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北二路1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大庆职业学院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大庆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扩招招生分专业计划,在省官方媒体公布或学院官方网站公布,以省教育厅最终批复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我省高考基本报名条件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应往届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力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在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乡镇工作人员(农技、水利、电业、畜牧等),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可参与高职扩招。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考生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官网填报志愿,我院统一组织综合测试或面试。

第十五条 对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应往届毕业生,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方式。对于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在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乡镇工作人员(农技、水利、电业、畜牧等)免予文化素质考试,由大庆职业学院根据本校专业培养要求组织面试(因疫情组织网络面试),依据面试成绩录取。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不进行口试。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征集志愿考生,我校对其它院校的成绩均予以承认。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九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1.学费:油气智能开采技术、油气储运技术、石油化工技术、智能焊接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园林工程技术等6个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旅游管理等4个专业,每生每年5400元;大数据与会计、市场营销、现代物流管理等3个专业,每生每年5000元。

退役军人学费资助按《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 ﹝2019﹞19 号)、《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 2020﹞5 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等 12 项制度的通知》(黑教规﹝2020﹞10 号)等文件执行,按规定给予退役军人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其他奖助等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优秀新生奖励政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本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八章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联系电话:0459—5875333,5871601,5876043;

传真:0459—5871601;

网址:http://www.dqzyxy.net;

微信平台:搜索公众号“大庆职业学院”加关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