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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计划

2023年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计划已经公布,以下是各专业招生人数,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官方公布为准:招生计划

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学校2023年面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   590名,其中普高招生考生计划320名,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计划270名。具体如下:

招生计划表

专业

计划数

类别

学费标准(元/学年)

财富管理

20

普高

6000

传播与策划

10

普高

6000

大数据与会计(中外合作办学)

30

普高

18000

电子商务

30

普高

6900

工程造价

10

普高

6000

关务与外贸服务

20

普高

6000

国际经济与贸易

30

普高

6000

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

30

普高

18000

机电一体化技术

25

普高

7590

计算机应用技术

10

普高

7590

旅游管理

15

普高

6000

模具设计与制造

15

普高

6600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30

普高

6600

市场营销

10

普高

6000

数字媒体技术

10

普高

6600

应用电子技术

10

普高

7590

应用英语

15

普高

6900

机电一体化技术

25

单独考试机械类

7590

模具设计与制造

25

单独考试机械类

6600

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

30

单独考试计算机类

6600

建筑工程技术

30

单独考试建筑类

6600

旅游管理

10

单独考试旅游服务类

6000

休闲服务与管理

30

单独考试旅游服务类

6000

财富管理

30

单独考试财会类

6000

电子商务

15

单独考试商业类

6900

市场营销

20

单独考试商业类

6000

跨境电子商务

30

单独考试外贸类

6000

应用英语

5

单独考试外贸类

6900

广告艺术设计

20

单独考试工艺美术类

9000

备注:1、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第一学年在宁波本部就读,第二学年起在我校宁海校区就读。

2、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应用电子技术第一学年在宁波本部就读,第二学年起在我校慈溪校区就读。

3、大数据与会计(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三年都在宁波本部就读。

录取规则

第一条  根据考生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备录取、未录取考生名单(普高招生考生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分别按专业招生类别排序),额满为止,拟录取人数为各招生专业计划数,备录取人数为各招生专业计划数的100% 。未参加学校综合测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条  某一专业同类别录取最低分总分相同时,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中学考等级折算后的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如还是同分的按照高中学考等级单项排列顺序: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物理、技术、历史、化学、地理、生物,若依然相同的,高中阶段具备专业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单独考试招生:各类按学校综合测评总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如还是同分的按照学校综合测评科目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和英语进行排序。

第三条   若某个专业有效报考人数低于计划数的120% 时,该专业按不高于实际参考人数的85% 比例(不超过原计划数,不足一人的按一人计取)进行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拟录取、备录取、未录取考生名单提交至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

第五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服务平台查询本人录取情况。如考生报考了多所高职提前招生院校并同时被确定为拟录取名单,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

第六条   如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我校还有专业有缺额计划,则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

第七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仅报考一所高职提前招生考试的并被我校确定为拟录取的考生也需在规定时间确定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校作为录取学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

第八条   学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提前招生录取考生名单在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招生纪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报考申请,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