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并接受本科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区、市)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提档原则。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 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 以内。
学校在提档时,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类型。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1.总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录取时,专业录取以投档分数为准,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当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据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当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值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外语、数学,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2.对于河北省、辽宁省、浙江省、山东省、重庆市的考生,由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按其有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对于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的考生,由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按其有关规定投档。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专业安排参照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排序规定执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所填报专业须满足报考校区2023年相应专业(类)对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
3.调剂和退档: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4.学校录取时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5.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必须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但学校日常教学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6.对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清原则进行录取,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
7.对于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提档比例完成招生计划后,不再提取其它志愿考生的档案;若未完成计划,按省招办安排将剩余计划进行志愿征集、录取,如仍无法完成,学校收回该省的剩余计划,转入其它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以及学校招生简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