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安排在提前批,报名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测试。考生高考总分须达到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合并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综合评价招生细则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2023年“一带一路”外语专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20% 。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05% 。
第十三条 对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实考分择优录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没有享受政策性加分的,依次录取外语、语文、数学和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同分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以实考分择优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根据实考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
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不设定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有听力障碍者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只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中外语为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外语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入校后第二外语均为英语。
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同时部分专业课为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应按我校课程设置进行学习。
第十九条 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之外,其他报考我校外语类专业(保送生、综合评价批次除外)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外语口试的组织及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第二十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若有退档,排名在招生计划数以外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递补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相关高校开展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实施跨校培养,第三学年集中到对方大学学习。
第二十二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在该省公布的相关要求,按其高考改革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国家专项计划和港澳台联考计划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简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