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平行志愿提档比例控制在105% 以内,顺序志愿提档比例控制在120% 以内,实际比例以各省要求为准。
第十条 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未完成计划参加征集。顺序志愿,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后续志愿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时,根据投档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投档分数,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高考文化课总分高者优先录取专业,文化课总分相同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选考科目总分的成绩,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
第十二条 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在专业课获得本省美术统考合格的基础上,且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方有录取资格,录取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无单科成绩要求。
对于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对于采取顺序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对进档学生择优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总分+美术统考总分)×50%。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表演、音乐教育、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及书法学专业(含各专业方向)的录取:凡所报考专业(方向)属省统/联考范围内的,我校使用省统/联考成绩;省统/联考范围内未涉及的专业(方向)需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校考(专业加试)并使用校考(专业加试)成绩。
录取原则是在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省统/联考成绩或校考(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省统/联考成绩或校考(专业加试) 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高考文化课总分高的考生,无单科成绩要求。文化课总分仍相同情况下,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选考科目总分的成绩,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
内蒙古、辽宁省欲报考我校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无须参加我校校考(专业加试),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要求:我校翻译专业、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语种,但我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课为英语,不再单独安排其他语种的公共外语课程。另外普通类专业中国际课程班专业需学习雅思英语,对英语水平要求较高,非英语类考生请慎重报考。
2.依据舞蹈表演(体育舞蹈与教育)专业的专业教学计划和学习要求需要,可分男女单列计划,分开录取,详细计划数以各省招办公布为准。
3.音乐教育专业仅录取声乐和钢琴方向的考生。
4.报考表演(影视表演)专业的考生要求:
男生身高不低于 16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 155厘米。
5.报考表演(模特表演)专业的考生要求:
时装模特:男生身高 184厘米—192厘米,女生身高 174厘米—182厘米。
平面模特:男生身高 175厘米—183厘米,女生身高 163厘米—173厘米。
6.依据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小学教育(本科)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乐于从事教师职业;
(2)女生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3)五官端正,无斜视,无色盲、色弱,着夏装时面部及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无纹身;
(4)听力正常,两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5)肝功能正常,无任何精神疾病、神经系统疾病、传染性疾病,无嗅觉迟钝、口吃、狐臭、步态异常、驼背等问题。
7.依据护理学(本科)专业、护理(专科)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3)无斜视、弱视,无色盲、色弱,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疾病,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4.8,矫正视力镜片度数均不超过800度;
(4)听力正常,两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5)五官端正,无纹身,着夏装时面部及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
(6)肝功能正常,无任何精神疾病、神经系统疾病、传染性疾病等,无嗅觉迟钝、口吃、狐臭、步态异常、驼背等问题;
(7)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
8.依据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本科)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
(2)女生身高160厘米-175厘米,男生身高173厘米-185厘米;
(3)五官端正,肤色好,无狐臭,着夏装时面部及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纹身等;
(4)体形匀称,无明显的“O”形或“X”形腿,无明显内、外八字步,无骨关节疾病或畸形;
(5)口齿清楚,无言语功能障碍;
(6)无斜视,无色盲、色弱,双眼矫正视力C字表均不低于0.7(基本相当于E字表4.8以上);
(7)肝功能正常,无任何精神疾病、神经系统疾病、传染性疾病;
(8)入学体检标准需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毕业时实际上岗就业需依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体检,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相关体检标准可参看民航局官网。
9.艺术设计类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舞蹈表演(体育舞蹈与教育)专业以外,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专业学生入学后若发现有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及第十四条各专业要求的学生将视情况调整到其他相近专业。
第十七条 在录取中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各省招办规定执行。以上录取原则都基于教育部及各省招办相关政策执行,录取中使用的文化课总分含符合各省招办规定的政策加分。若政策调整,则按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