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我院全部招生专业均为艺术(美术)类专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只录取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具体原则如下:
1.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2.专业志愿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3.专业志愿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
(1)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投档成绩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比较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总和,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如仍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实行非平行志愿省份,按照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总和录取。如出现同分考生,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较高者,如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作为录取排序综合成绩,并实行使用“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4)录取原则与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相冲突时,执行考生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江苏省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三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要求:
1.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2.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须满足我院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者,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艺术(美术)类专业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
第十七条 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