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艺术类专业考生为综合成绩)和志愿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分为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两种录取规则。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顺序志愿录取规则:以学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提取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
第十条 学校专业志愿录取时依据属地招生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安排专业,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安排相关科目高考成绩分数较高的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非高考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成绩相同需退档时,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低者做退档处理。高考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本章程第二十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依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录取,如条件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 在实行高考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合作办学项目根据项目办学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业制定详细规则要求,具体要求执行学校合作办学项目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录取及专业安排的高考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投档成绩为准,未加入投档成绩的其他政策加分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英语是第一外语语种(日语专业除外),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我校英语专业和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专业课程以英文授课为主,且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需取得总分不低于6.0的雅思成绩方可注册进入澳方专业课程学习。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对学生英语水平要求较高,小语种考生和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未达到满分三分之二的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文科类专业学费440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类专业学费5400/元/生/学年;设计学类专业学费12000/元/生/学年,绘画、动画专业学费15000/元/生/学年;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学费2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3-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5-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7-8人间每生每学年800元。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寄发的新生入学手册。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照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学校宝石及材料工艺学专业对学生色觉有要求,色盲及色弱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为:学校只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专业测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报考资格的考生;学校录取的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学校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高考成绩×50% +省级专业统考成绩×50% )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考成绩较高的考生,综合成绩与文化课高考成绩均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考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志愿投档时,如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成绩与我校录取所使用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不同,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