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 调档比例:按我校在该省公布招生计划数100% -120% 调阅考生档案,预留计划数按招生计划数的1% 设置,用于调节可能出现的各省报考生源不平衡情况。
第八条 录取工作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当总分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进行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当考生仍不能满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没有满额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在内蒙古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九条 对同等分数的考生安排专业或退档。外省考生当遇到多名考生同分时,遵循各省份同分录取规则执行。
河北省考生当遇到多名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高考加分政策,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对相关科目的要求: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按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体检和专业限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司[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程序:学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经民主评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1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2号)的规定实施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四条 以上录取规则,如各省招生部门另有规定的,执行当地的录取政策。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