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原则,依据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符合我校招生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我校。
第十八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20%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 以内。
第十九条 中医学(“5+3”一体化),即学生本科阶段在基本修业年限(5年)内修满毕业要求的学分且符合《河北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规定者,方可进入中医专业硕士阶段学习(3年)。
第二十条 免费医学定向生只招收河北省农村生源,属于国家免费医学生。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录取。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征集志愿仍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省份。学校按“分数优先(分数以投档成绩为准)”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遵循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若遇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院校志愿级差。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已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分数以投档成绩为准)”的原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生源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根据当地招生办法,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若生源省份无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只选择一项最高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无应往届要求。
第二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录取无外语口试环节,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建议高考应试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四条 录取考生体检要求要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具体补充规定如下:
(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
(2)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医学技术类、中药学类、药学类、护理学类、生物工程类专业;应用心理学、健康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不予录取。
(3)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报考我校医药类专业。
(4)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医药学类专业,否则将难以完成学业。
(5)护理学专业男女生不限,根据专业就业要求,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5米,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