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各批次和各科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分类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新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新高考招生录取政策执行,同时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类)的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组(类)要求相一致。
第十八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执行,对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1.普通类专业: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即在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前提下,再按专业志愿先后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单科成绩和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对进档考生投档分相同情况下,排序规则如下:
(1)对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若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则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
(2)对实行“专业(类)+学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若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时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
(3)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文史类)或数学(理工类)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素质,择优录取。
2.艺术类专业:
(1)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文化考试和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
(2)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综合投档分相同时,按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若专业分仍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排序;再相同,新高考改革省份则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其余省份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素质,择优录取。
(3)对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无色盲。
3.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文件政策规定为准。
4.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和外语语种不作限制。新生入学后的外语公共课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5.其他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