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 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 以内。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相应省份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普通文理类、艺术类分代码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规则。
(一)面向江苏省考生
(1)录取原则: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普通类考生录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清的原则,同分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录取。对专业志愿未能满足而又填报服从志愿的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情况进行调剂录取。
(3)艺术类考生录取:艺术类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采取分数清的办法确定,同分考生按艺术省统考专业成绩优先排序录取。对专业志愿未能满足而又填报服从志愿的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情况进行调剂录取。
(二)面向江苏省外考生
(1)录取原则:严格遵循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政策,录取新生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2)普通类考生录取:普通类进档考生专业安排采取分数清办法确定,同分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录取。对专业志愿未能满足而又填报服从志愿的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情况进行调剂录取。
(3)艺术类考生录取:艺术类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采取分数清的办法确定,同分考生按艺术省统考专业成绩优先排序录取。对专业志愿未能满足而又填报服从志愿的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情况进行调剂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专业类)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我校将采用分数优先(即分数清)的录取方式。
第二十一条 我校普通高考外语不限语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