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艺术专业统考及普通高考,并以高考文化成绩+艺术省统考专业成绩录取。
我院艺术类(美术类)考生投档分的构成办法为:
投档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第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院负责、省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根据各招生省份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录取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专业录取。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考生的投档分为高考文化分。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且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评分高者优先录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有此类志愿的考生。
艺术类(美术类)考生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对于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考生的投档分由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按一定比例构成。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且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评分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江苏省考生依据统一高考成绩以及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如下:
(1)思想品德: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者加50分;高中期间担任班委者加20分,担任班长职务者加30分,担任校级学生会干部者加40分,担任校级以上学生干部者加50分。以上加分取其高不重复加分。
(2)学业水平:有学科特长者(限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门奥林匹克竞赛学科),综合素质评价表每有一条加25分,超过50分以50分计;学科竞赛获校级奖项者加20分,获县区级奖项者加30分,获地市级奖项者加40分,获省级及以上奖项者加50分。多项获奖取其高不重复加分。
(3)身心健康:有体育项目特长者,综合素质评价表每有一条加25分,超过50分以50分计。
(4)艺术素养:有艺术或科技特长者,综合素质评价表每有一条加25分,超过50分以50分计。
(5)社会实践及研究性学习:高中期间参加社会实践的次数,综合素质评价表每有一条加25分;高中期间有研究性学习代表成果者,综合素质评价表每有一条加25分;以上两项累计超过50分以50分计。
第二十一条 录取专业由我院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等确定的规则进行安排。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由院校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我院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