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艺术类考生需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艺术测试联考。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为所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自主组织的考核要列出具体考试时间、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生需提前准备的材料和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机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我校对首选科目及再选科目不做限制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理工(物理科目)类、文史(历史科目)类、艺体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类)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我校将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的投档分为高考文化分。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有相同,则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计分方式为:总分=荣誉奖励*30% +体质健康*30% +担任职务*10% +专项特长*10% +社会实践*10% +研究成果*10% ,按核算出的分数排序录取。如再有相同,则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第十九条 3+2本科分段培养项目(软件技术专业)需英语类考生方可报考,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