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 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 以内。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审核执行。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艺术类报名条件: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美术类统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安全管理类、应急救援技术、消防救援技术、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建筑消防技术、电梯工程技术、轨道交通类、室内艺术设计、数字媒体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专业,色弱、色盲的考生限报。学校对录取男女比例无要求。建筑消防技术、应急救援技术、消防救援技术、电梯工程技术仅建议男生报考。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含特殊类型):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需参加各省组织的美术类统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进行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其中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的录取: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若以上相同,以综合素质评价排名为准(按以下项目每项1分合计得分,共5项: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或志愿服务经历、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学科特长、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体育运动特长、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艺术特长、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不做要求。
艺术类进档考生的录取: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学生投档分数为准,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以生源地投档与录取规则为依据的前提下,同分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若仍然相同则按单科成绩(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排序。
第二十条 对于进档考生,原则上我校将采用“满足考生专业第一志愿”的录取方式(考生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要求及专业计划限制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